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东川站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细则》、《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川站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化学物品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八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中的:A吸无机剧毒物;A级有机剧毒物;B级无机剧毒物;B级有机剧毒物等四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川站涉及化学危险品的科研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

贮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 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 危险化学试剂不得随意丢弃,需由有化学物品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条  安全培训及安全人员

1. 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或工作的科研人员、东川站管理人员、研究生应接受东川站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到结业证书后才能上岗;

2. 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第六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分东川站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